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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旗县法院:公路不是“晒粮场”,发生事故谁担责?

2024-12-05 18:40:01 来源:中华网河南

每逢夏秋时节,不少农户把公路当成晒粮场,随意在道路上打场晒粮,这不仅占用道路资源影响交通,而且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。近日,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件。

2024年5月,王某驾驶两轮电动车行驶至社旗某路段杨某家门前时,因杨某摊放在门前路段上的小麦和树干对其行驶造成影响,致使王某倒地受伤,两轮电动车受损。后王某经医治无效死亡。经交警部门认定,王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,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,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,应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;杨某在道路上晾晒小麦、摆放树干,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,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,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。案涉路段系某镇辖区内农村公路,由某镇政府进行日常养护管理。多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,王某家属诉至社旗法院。

法院审理认为,自然人享有生命权。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。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:“在公共道路上堆放、倾倒、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。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、防护、警示等义务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。”本案中,被告杨某在道路上晾晒小麦、摆放树干,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,对驾驶两轮电动车的王某行驶造成影响,致使王某倒地受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。经交警部门认定,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,被告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。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划分,本院予以确认。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杨某按照其在事故中的责任承担30%的赔偿责任。因被告某镇政府系案涉路段的管理养护单位,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在案涉事故发生时对案涉路段尽到清理、防护、警示等义务,应当承担相应责任,综合考虑受害人、侵权人、某镇政府的过错程度,酌定被告某镇政府对原告损失承担10%的赔偿责任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9.3余万元;被告某镇政府赔偿原告3.1余万元。

公共道路是用以保障公共通行,为公众出行提供便利的,严禁任何人私自占用公共道路。占用公共道路晾晒粮食,极易造成途经车辆、行人打滑,发生安全事故。在此提醒大家,爱惜粮食,珍重生命。种庄稼不容易,收获时别大意,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,为了道路交通畅通有序,晾晒粮食时请选择在自家院子、房顶等封闭区域内,一定不要晾晒在道路、学校操场等公共区域,否则一旦发生意外事故,晾晒者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同时,驾驶人和行人也应提高警惕,如遇晒粮路段,要注意观察路面情况,谨慎通过。(供稿:焦典范)

关键词: 社旗县法院 公路不是晒粮场 发生事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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